2020-04-07 16:25:26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招警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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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基礎知識備考:關于人民警察的辭退問題
關于人民警察的辭退問題
1.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xù)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xiàn)職工作,又不服從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公安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人民警察義務,不遵守人民警察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xù)在公安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2.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退:
(1)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3.辭退的法律后果
(1)職務關系的消失與警察身份的喪失;不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
(2)待遇:自批準之月的下月起停發(fā)工資,按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失業(yè)保險或領取辭退費。
(3)5年內不得再錄用為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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