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8 14:49:00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
種類 | 內容 |
書證 |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畫所表達的一定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 |
物證 | 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注意鑒別:書證的本質在于以物質載體中記載的文字、符號、圖案所反映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物證是以物品本身的特征來證明案件事實。 |
視聽資料 |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反映的圖像、音響,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
證人證言 |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向法院所作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敘述。 注意:(1)單位與個人可以成為證人,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2)下列人員不能作為證人:訴訟代理人、法官、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和檢察人員 |
當事人陳述 | 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敘述。 |
鑒定意見 | 鑒定意見是由鑒定人根據人民法院的要求,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后作出的意見。 |
勘驗筆錄 |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
電子數據 | 電子數據是存儲于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后的硬盤通過恢復取得的信息等。 |
【注意】下列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態(tài)不相當的證言;(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4)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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