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5 14:28:30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內蒙古分院
1.關于刑法的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不特權,不歧視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
2.關于刑法的空間效力:
(1)屬地管轄原則——我的地盤我做主
(2)屬人管轄原則——我的人我要管
(3)保護管轄原則——傷害我的人我要管
(4)普遍管轄原則——條約讓我管的我才管
3.關于刑法典時間效力——從舊兼從輕
4.關于刑事責任年齡:
(1)完全無刑事責任年齡——不滿12周歲
(2)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周歲
(3)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
①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 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燒、殺、淫、掠、傷、販、爆、投八種犯罪。
5.關于免責事由——意外事件、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
6.關于正當防衛(wèi)中的無限防衛(wèi)權——兇殺強搶綁,嚴危人身安,防衛(wèi)現行犯,犯死法不管
防衛(wèi)過當不是單獨罪名,只是量刑參考的情節(jié)。
7.關于犯罪主觀方面:
(1)直接故意:明知且希望
(2)間接故意:明知且放任
(3)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
(4)過于自信的過失:已經預見但輕信能避免
8.關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tài):
(1)犯罪預備——準備階段意志外,可從、減、免。
(2)犯罪未遂——著手階段意志外,欲而不能,可從、減。
(3)犯罪中止——準備、實施意志內,能而不欲有效果,應當減、免。
9.關于刑罰——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單獨使用,不能附加;附加刑既可單獨使用,又可以附加使用。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死緩、死立執(zhí);死緩不是單獨罪名)
(2)附加刑: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10.關于死刑的不適用條件——犯罪時不滿18周歲;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審判時年滿75周歲(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1.關于剝奪政治權利:
(1)條件:必須剝奪:無期和死刑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
可以剝奪:燒殺強爆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2)后果:不準舉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不準說話(六大政治自由),不準當官(國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領導和國家機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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