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于印發(fā)《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暫行辦法》和
《國務院工作部門面試考官資格管理暫行細則》的通知
人發(fā)〔2001〕6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面試是公務員錄用考試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國家公務員的錄用面試工作,加強面試考官隊伍的建設和管理,保證面試的水平和質量,進而促進公務員制度的完善,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我部在總結近幾年公務員錄用面試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暫行辦法》和《國務院工作部門面試考官資格管理暫行細則》,現印發(fā)你們,請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遵照執(zhí)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提高面試水平,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行政機關錄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面試。
第三條面試必須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原則,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
第二章 面試管理機構
第四條國務院人事部門是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國國家公務員面試的政策制定、管理與監(jiān)督,負責國務院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面試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是本行政轄區(qū)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轄區(qū)內公務員面試的管理與監(jiān)督,負責省級政府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面試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市(地)級以下政府人事部門按照省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規(guī)定,負責本行政轄區(qū)內公務員面試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按照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要求,承擔本部門公務員面試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面試內容、方法與程序
第八條面試主要測評應試人員適應職位要求的基本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包括與擬任職位有關的知識、經驗、能力、性格和價值觀等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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